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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历史 认证,是一种信用保证形式。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定义,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TS)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证包括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两大类,体系认证一般的企业都可以做,也是一个让客户对自己的企业或公司放心的认证,比如说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一般价格以企业或公司人数的多少来决定;产品认证相对来说比较广泛,各种不同规格的产品和不同的产品认证价格都不一样,当然他们的用途也不一样,比如说CCC国家强制性认证和CE欧盟安全认证。另外,同一类产品做不同的产品认证价格也不相同,比如说空调,如果出口的话就要做国外的相关产品认证。 二、认证的作用 1.指导消费者选购满意的商品 2.给销售者带来信誉和更多的利润 3.帮助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存效的质量体系 4.节约大量检验费用 5.国家可以将推行产品认证制度作为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6.实行强制性的安全认证制度是国家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有效手段 7.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三、认可机构 中国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CNAS由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合并而来。 四、认证分类 认证按强制程度分为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两种,按认证对象分为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 强制性认证包括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和官方认证。CCC认证是中国国家强制要求的对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的产品实行的一种认证制度,无论国内生产还是国外进口,凡列入CCC目录内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均需获得CCC认证,除特殊用途的产品外(符合免于CCC认证的产品)。CCC认证是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的产品认证。官方认证即市场准入性的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列入行政许可目录的项目所实施的许可管理,凡是需经官方认证的项目,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方可准予生产、经营、仓储或销售。行政许可针对的是产品,但考核的是管理体系。行政许可包括内销产品(国内生产国内销售和国外进口国内销售)和外销产品(国内生产出口产品)。食品质量安全(QS)认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均属于官方认证。 是组织根据组织本身或其顾客、相关方的要求自愿申请的认证。自愿性认证多是管理体系认证,也包括企业对未列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所申请的认证。我国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依据GB/T19001-2008(等同于ISO9001:2008); 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依据GB/T24001-2004(等同于ISO14001:2004); 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据GB/T28001-2011(相当于OHSAS18001:2007); 4)HACCP认证,依据国家认监委(CNCA)2002年第3号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相当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据GB/T22000-2006(等同于ISO22000:2005); 6) 汽车生产件及相关服务件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依据GB/T18305-2003(等同于ISO/TS16949:2002)。 按照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获得认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消费者,包括在产品第一包装上加施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获得产品认证。获得管理体系认证,只能说明一个组织已经按照某个认证标准或规范通过了认证机构的最低评价和认可,并不表示该组织的管理体系是优秀模式,也不表示该组织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优良的品质。 各类组织在决策进行认证后,选择具有品牌、有价值的认证机构十分重要,兴原认证中心、方圆认证中心、新世纪认证中心、新时代认证中心、船级社认证中心、中质协认证中心被认为是价值感较高的认证机构。 我国认证认可行业门户网站为中国认证认可信息网,简称中认网。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主办的认证认可行业门户网站。中认网作为认证认可行业内专业性、权威性极强的大型门户型网站,力争面向社会,努力为社会大众、大中小型企业、行业各机构和质检系统相关单位提供全面、快捷的服务和信息。 任何标准都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等客观因素发展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管理体系亦是如此。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使顾客需要把自己的质量、环境、安全、健康、日常生活置于“保护之下”;企业为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巨额赔款,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来提高信誉和市场竞争力;人类为了保护美好的家园,就要保护环境,建立和谐生态的环境,衍生出环境体系;世界贸易的发展迅速,不同国家、企业之间在技术合作、经验交流和贸易往来上要求有共同的语言、统一的认识和共同遵守的规范,等等,就衍生出一系列管理体系。现代企业内部协作的规模日益庞大,使程序化管理成为生产力发展本身的要求。这些原因共同使规范企业、管理者、劳动者、相关方的行为产生成为必然。
六、认证咨询 为委托方实现认证目标提供前期策划、文件编制、培训、运行、审核等单一或综合指导服务的活动。 七、认证咨询行为规范 认证咨询行为规范: 第一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实施有效控制的质量体系和程序,并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二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咨询活动相适应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按照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认证咨询委托人提供认证咨询服务,保证认证咨询活动的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调研诊断、体系策划、人员培训、文件编写、文件发布、体系运行(至少要保证有3个月的运行期)、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符合性审核。 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等特殊领域的认证咨询还需要包括环境、危险因素识别、评价等程序;产品认证咨询还需要包括产品符合性确认、设计等程序。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聘用、培训、考核及能力评价制度。 认证咨询机构在聘用认证咨询人员时,应当选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一定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实践经验,并取得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过程实施管理、监控和评价,并建立相应程序,以衡量其咨询活动的进度、质量和有效性。必要时应当将认证咨询过程情况和评价结果向客户反馈。 第五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上年度本机构所咨询的组织名录、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的咨询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情况、本机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 (二)《认证咨询机构组织章程》发生变更; (三)股东、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发生变更; (四)专职认证咨询人员不再符合认证咨询机构批准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分支机构发生变更。 第七条 认证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具备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独立进行认证咨询; (二)向其他机构分包认证咨询业务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三)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活动; (四)干涉被咨询方自主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 (五)代收认证费用或者接受对认证咨询活动产生公正影响的资助; (六)介入认证机构的审核活动或者作为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及以其他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七)为被咨询方编造体系文件运行记录或者帮助、授意被咨询方隐瞒自身实际情况; (八)作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者承诺; (九)向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推荐经其认证咨询的单位进行认证; (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