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制资格审查咨询
一、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2、《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3、《GJB5917-2006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4、《GJB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二、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3、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
6、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
7、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审查认证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四、申请材料: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财务审计报告;
8、其它有关材料。
五、咨询时间
咨询时间视委托单位条件而定。
六、咨询费用
根据委托单位规模大小和咨询方式,费用面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