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EUP认证

EUP认证

国际认证

EUP认证

一、 EuP指令产生的背景 
   EuP指令2005年7月6日经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2005年7月22日在欧盟官方公告上正式公布、将于2007年8月11日转化为各成员国的法律。
    EuP指令是为了贯彻1997年欧盟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中第6条和第95条,“环保要求必须纳入欧盟政策中,以特别关注可持续性发展,并保证适用可行的环保标识要求的产品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同时,EuP指令所借鉴的理念还有考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影响的“完整产品政策” (IPP,Integrate Product Poli?鄄cy),以减少能源需求并提高能效。 
  
二、 EuP指令涉及的产品 
   从定义上说,只要是耗能产品及运输能源的产品都包含在EuP指令范围内,而且包括零部件。这里的能源几乎囊括了生活中的各类能源,包括电、水、煤、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但需要注意的是,EuP指令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指令,目前并没有产品清单。某种具体的产品是否在EuP指令范围内依赖于豁免清单和逐步推出的具体产品的实施措施。这些实施措施将以欧盟指令的形式发布。目前,只有以下三类产品存在相关的指令,也就是说有具体的实施措施规定,它们是:新建的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热水锅炉(92/42/EEC指令),家用冰箱冰柜(96/57/EC指令),荧光灯稳流器(2000/55/EC指令)。    
     欧委会将分批逐步推出新的指令对实施措施进行规定。目前,已成立了14个产品的项目小组,对实施措施进行研究。 
  
三、 标识    
  EuP指令和其它欧盟指令一样,首先要求的是进口商或生产商在欧盟的代表通过自我约束、自我声明的方式,声明符合EuP指令要求,并加贴CE标识。如果随后推出的实施措施对标识有其它特殊要求,再按相关要求加贴标识。 
  
四、 执行和处罚
   EuP指令的执行机构在各成员国,处罚也在各成员国。EuP指令只是概念性的规定了惩罚可以采用罚金,禁止销售等方式,并向欧委会通报。惩罚是在考虑到违反程度及产品数量的基础上,有效的、成比例的及劝戒性的。 
  
五、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是密切关注欧盟网站上和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工作组的进展;二是从设计到回收处理中的各阶段,对产品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三是对照国际标准,检查上述各环节中产品的各项指标,可能发生问题的,及时寻找解决方案;四是对企业可能面对的不能靠自身力量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进出口商会反映;五是加强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和企业管理控制系统;六是和进口商提前沟通。 
     
  EuP的销售、使用及在欧盟共同市场内自由流通 
  2007-03-05 
 
  会员国应采取所有适当措施以确保EuP仅在符合相关执行措施及标示CE标志时,准予上市和开始使用,并且,会员国应指定该国的相关负责机构以执行市场监督。对符合相关执行措施并依法标示CE标志,对于相关执行措施并未制定必要的环保设计规范的EuP,会员国不应禁止、限制或阻止其在境内上市或使用;此外,会员国不应以该EuP未符合要求而禁止其在贸易展会或展览中展示。
  EuP的定义:指一旦上市或开始使用时,依靠输入能源才能正常工作的产品和用于产生、转换以及测量该能源的产品,包括整合入EuP的终端用途个别零组件。(第2条定义)。凡是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范围内的EuP,应该遵守本指令指定的执行措施或采取相关的自律规范:
   1、按照最近数据显示,其销售及贸易量显著,在欧盟境内的年销售量或者贸易量达20万单位者;2、经过考虑后,上市或已开始运作的产品数量,对欧盟的环境有显著冲击者;3、在不造成高成本的前提下,通过采取环境设计能够对环境有明显改善者。但以上不包括人或货物的运输工具。
  欧盟执委会应优先规定EuP的产品具体类别,在2007年7月6日前制订工作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在往后3年内应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的产品范围,即经 “欧盟环境变迁计划(ECCP)”确认,在以成本效率的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具有高度潜力的产品,例如:加热及热水设备、电动马达、家用及服务业之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用及服务业用办公设备、消费性电子产品及冷暖气设备。此外,应针对相关产品之待机状态能源耗损(stand-by losses)制订个别的执行措施(第16条)。